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①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②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
只要是药店的管理人员,只要经过培训,都可负责药品拆零销售。
企业资质与管理制度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质量。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进行药品经营活动。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从采购到销售全程可控。
D.不明原因的陈列生物制品,不属于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人血白蛋白属于生物制品,甲药品经营企业属于超出许可证经营药剂的行为,B当选。
1、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公布日期是2012年11月6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0号公布,适用范围是所有在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4、年6月1日起执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章第八节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5、根据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修正。该《规范》分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4章18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负责指导验收员对商品进货的质量验收;负责指导养护员对商品养护;督促药店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制度,每月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负责对药店质量问题商品的确认;负责对验收员、养护员及其他人员进行药品保管、质量等方面的指导并记录。
. 负责建立和管理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包括药品质量标准等信息。1 协助企业内部人员进行质量相关的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管理员岗位职责(续) 负责审核首营供货商、客户和产品,以及质管文件的管理工作。 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建立药品质量信息档案,以便进行追踪和评估。
首先,质量管理员需指导验收员对商品进货实施严格的质量验收。此过程包括对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完整性、批号一致性、标签信息准确性等进行仔细检查,以确保所有购入药品均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质量要求。其次,质量管理员需督促药店全面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应当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诊所、卫生所、村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负责药事工作;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应当分别由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法律分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第五十四条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还需要向药监申请《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开药店需要满足最基本的场地条件,营业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至少要有一个驻店药师、一个营业员(要高中以上或与药学相关毕业的或经过药监部门考核获得上岗证的人员。药品零售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第六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七条 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新版GSP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了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其中,对于设置库房的零售企业,还特别强调了储存和养护的管理细节。在处方药销售方面,新版GSP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规范,确保药品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与安全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药品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影响药品使用质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第一节中,强调了企业应依法经营,大型和小型零售企业需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药品购进、验收、储存等环节的合规管理。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