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管理制度(饲料质量管理的相关条例)
发布时间:2024-06-14 浏览次数:9

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饲料管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饲料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

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畜牧业法规,协助制定畜牧业计划,培训指导,监督管理个体兽医,处理防疫、检疫、治疗等业务,以及涉及草原建设和饲草饲料等服务。在发生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规定了综合服务站的编制和人员要求,强调了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工作。

一)饲养的种畜禽,必须是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种畜禽品种,并具有规定数量的特级和一级基础母畜禽。(二)有足够利用的自然资源或可靠的饲料来源,有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良好的隔离环境条件。(三)有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场长,有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宠物食品安全和健康,我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了详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这个法规涵盖了宠物饲料的生产、销售、标签要求以及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提供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保障宠物主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饲养环境的管理:豪猪对饲养环境的要求较高,需要保持干燥、清洁的环境。定期清理豪猪笼子,更换干净的垫料,避免豪猪接触到脏污的物品。饲料的管理:豪猪的饲料需要定期更换,避免变质或发霉。同时,要注意饲料的搭配,保证豪猪获得充足的营养。

如何制定饲料管理制度?

1、安全保卫制度 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对全厂安全、保卫工 作全面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过程中,对安全做到 “五同时 ”真正做到谁主 管谁负责。

2、此外,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宠物饲料的质量和安全。经营者必须实行进货查验制度,检验宠物饲料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文件,确保所售宠物饲料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有问题的产品。对于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办法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措施。

3、饲料管理制度的要点包括(1)严禁从疫区采购饲料;(2)防止饲料在采购、运输、保管的过程中受到污染或变质;(3)对饲料质量有疑虑的,要经过严格检测方可使用;(4)饲料库要干燥、通风,能防止包括鼠虫在内的动物进入。

4、第十二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立记录和留样检测制度,按要求填报生产报表。第十三条 饲料产品和饲料原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质检合格后才能出厂。

5、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 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河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动物产品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产品、饲料原料,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饲料产品,是指通过工业化生产手段生产的,作为商品销售的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第十五条 销售市外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销售前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产品批准文号书面告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

4、第一条 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饲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维护饲料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饲料产业和养殖业的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 审查、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的准产证和产品批准文号不得收费。第十一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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