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禽养殖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进行饲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畜禽养殖者应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提倡动物福利。
蛋鸭育雏的饲养管理与肉鸭基本相同,在育成期应采取轻度的限制饲养,适当多喂些青、粗饲料,或在原来的混合粉料中,掺进一部分稻谷后拌湿喂,每日饲喂两次,保证每个鸭子都能同时吃到饲料,避免饥饱不匀。同时要加强运动,促进骨骼和肌肉的发育,防止过肥。
畜禽养殖场员工应身体健康,持健康证上岗。应有饲养、防疫经验。出现畜禽生病等异常情况,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更衣、消毒或洗澡,工作期间不得串岗。非工作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场区,确需进入的,要按规定严格更衣、消毒。
猪和鸡能一起喂养,猪和鸡的饲养管理方法:用乳酸法发酵鸡粪喂猪。用鸡粪喂猪,有许多方法,如晒干法、鲜喂法、常规发酵法等,但最好使用乳酸法发酵鸡粪。因为使用该法可以使鸡粪变成质优、适口性好的猪饲料。喂猪时在饲料中掺入的比例最好不要超过40%,母猪特别是怀孕母猪饲料中不能超过20%。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饲料添加剂应满足以下要求:①长期使用不会对畜禽产生毒害作用和不良影响,不影响种用畜禽生殖生理及胎儿。②有明显的生产效果和经济效益。③在饲料和畜禽体内具有较好的稳定性。④不影响畜禽对饲料的采食。⑤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不影响畜禽产品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带来潜在危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18号)公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分为七章:总则、风险管理、进口检验检疫、出口检验检疫、过境检验检疫、法律责任、附则。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9年2月23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118号文件,即《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此法规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进出口饲料及其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自2009年9月1日起,该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3、为了有效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提升其安全标准,确保动物和人类的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而成。
1、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2、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3、- 从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的相关人员需对申请人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农业农村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将被撤销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未取得许可的新饲料、新添加剂的;- 使用非法物质、无证产品、禁用物质等;- 使用无批准文号的添加剂;- 违规添加饲料添加剂;- 使用限制使用物质;- 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非乳和乳制品的动物源性成分;- 添加禁用物质养殖动物;- 自行配制饲料违规;- 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
5、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保障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在标签规定方面,宠物饲料应清晰标示适用动物种类、生命阶段和主要成分,如“宠物配合饲料”和添加成分。标明净含量、存储条件、使用说明,以及特定声称,如“低脂肪”或“新鲜声称”。同时,标签应确保合规,如标明是否含转基因成分,成分声称需提供证明材料,且不得声称治疗疾病。
标签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附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须位于标签主要展示区,使用通用名称,并保持统一字体、字号、颜色,不得突出部分内容。同时,可标注商品名称,但必须置于通用名称之后或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有食品包装、泡沫塑料填充包装、快餐盒、农用地膜等。白色污染是我国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在各种公共场所到处都能看见大量废弃的塑料制品,他们从自然界而来,由人类制造,最终归结于大自然时却不易被自然所消纳,从而影响了大自然的生态环境。
1992年用仅有的积蓄加上借款共2000万元人民币创建天狮集团并投入到高钙产品的研发。
陈云林,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是中共第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曾任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19609——19609,北京农业大学土壤化学系农药专业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2年发布并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政策由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2012年5月2日发布。
在新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质量部门应当参照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确保饲料安全。这包括对饲料中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有害物质进入动物体,进而影响食品安全。质量部门需要定期审查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确保所有添加剂都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饲料添加剂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于2012年5月2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农业部部长韩长赋签署。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产品的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合规性。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四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