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不到的就是假药或假保健品,也有可能是食品、卫生消毒用品等,因为食品、卫生消毒用品等是省批的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没有备案。
2、法律分析:进入国家药监局网站-点击数据查询-点击国产药品-输入药品名称或批准文号-点击查询。结果就出来了。
3、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网站查询。保健食品的基本属性是食品,任何保健食品(包括进口产品)都标明了特定的保健功能,应当根据自己的健康状况并在医生指导下合理选购保健食品。
4、药监局并不进行保健品的具体检测工作,只进行保健食品的行政审批工作,审批合格后下发保健食品证书。保健品的检测工作主要有具备检验资格的相关机构来做,比如疾控中心、食品所、营养所等。
5、凡是药品、保健食品(即保健品)都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发给药品、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才可以生产或上市销售。凡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发给批准文号的药品、保健品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都有备案。
6、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网址:(输入)appsfda.gov.cn/datasearch/face3/dir.html — 点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 — 点击国产药品 — 如果是中成药选择中药 — 输入药品名称或批准文号 — 点击查询。结果就出来了。如果是西药,就选择化学药品,其余相同。
医药经营单位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医药经营单位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责主要包括: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2。
药店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管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店主要受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督和管理。
【答案】:D 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第九条 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 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专案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有关键专案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专案中不符合要求的专案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1、【篇一】特殊药品经营管理自查报告 接到石家庄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加强特殊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后,我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业医师、药剂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培训合格。
2、认真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20xx年我院共向药监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8例、药械不良反应1例、药物滥用50例。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2 某零售药店一贯能坚持执行《药品管理法》、GSP及实施细则要求,不断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第依法经营的原则。
3、药店药品自查报告1 药店概况 我店成立于20xx年xx月,位于xx,营业面积xx平方米。药店现有职工xx人,其中xx药师人,药士xx人,药学学历xx人。经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等共xx个品种,年销售总额xx万元,拥有固定资产xx万元。
4、药品安全自查报告2 根据市卫生局市药监局“放心药房”专项检查通知及检查标准,我院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并开展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我院成立了专门的药事管理小组,组成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制定了药事管理工作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的规定,新药临床使用有申请。
5、【篇一】医院药品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我院立即进行医疗质量大检查并作出如下总结: 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严格按照流程和诊治指南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6、药品质量自查报告范文二: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一)设立药品质量管理组织,明确有关人员职能。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是我国卫生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监测工作。该办法于2010年12月13日经过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颁布旨在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2004年3月4日公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同时废止。